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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 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决定张某取保候审案

 

张某,某市无业人员,由于涉嫌一宗诈骗案,但数额和人身危害性都较小,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张某交纳了保证金后,执行人员谢某说道:从现在起 ,你在家不准乱跑,保证随传随到,直到案件侦查完毕,否则我们立刻逮捕你,知道吗?问: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合法吗?执行人员谢某的话对吗?
 

专家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第68的规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适用条件,依法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谢某的话主要是提醒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但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程序方面的规定,很明显是有失偏颇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不是像谢某所说的在家不准乱跑,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不是待至侦查的完毕。最后,谢某所说的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情况,也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1第81条第3规定的条件才能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