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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强制措施概述 陈某因涉嫌抢劫被逮捕案

陈某,某村农民,与一宗抢劫案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县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掌握了大量证据,为防止陈某继续犯罪或者逃跑,公安局依法执行了逮捕措施。村民听到公安局要抓人,纷纷来到陈家围观。这时,村民甲说:公安局怎么动不动就抓人去坐牢啊?村民乙答道:这你就不懂了,公安机关只有行政处罚权,他们肯定是把他抓起来拘留了。另一村民丙又说:我说他们是把陈某收容审查,抓回去慢慢审。早知他是抢劫犯,我第一个把他捆起来,送到公安机关。”“你怎能抓人呢?这是非法的。丁应道。

 

专家说法:

本案中,村民的疑惑,都是源于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性质的误解。首先,村民甲的错误有两点,其一是歪曲了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的意义和严谨性,由于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公安机关通过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及案件的调查情况等因素,而决定强制措施的执行;其二是混淆了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村民乙则是混淆了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丙口中的收容审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旧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规定还未完善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收容审查被公安机关普遍应用于刑事诉讼当中,新刑事诉讼法把收容审查的适用对象纳入了拘留的适用范围,从而使收审制度自然取消。最后村民丁则是把公民合法的扭送行为与强制措施混为一谈了,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把规定公民扭送权的条款(第84条)放在了强制措施一章(第六章),但扭送与强制措施两者在性质、主体与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