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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李某涉嫌强奸案

  627日,某村王某(女)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她的邻居李某多次对她进行强奸。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并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依法将李某拘留审查,在第一次讯问时由侦查员刘某一人进行,记录如下: 

   问:李某,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
  
答:我不知道,我什么也没有干。
   问: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你老实交待吧,你犯什么罪?
  
答:我的确没有犯什么罪。 
   问:你强奸了王某没有?
  
答:完全是诬陷我,我和她曾经谈过恋爱,只是现在我们关系断了。
   问:你说你没有强奸王某,那你对别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或干过什么坏事没有?
  
答:没有,我敢保证我没干过什么坏事,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


专家说法: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用言词方式进行的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在于收集、核实证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全面查明案情。结合本案,从程序方面来看,侦查员对李某的讯问是不合法的,表现在: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而本案只由侦查员刘某一人进行;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规定,在讯问李某时,没有首先讯问他是否有罪和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第三,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的规定。在本案中,侦查员多处采用了诱供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