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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起诉的概念 检察院起诉张某盗窃、虐待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自2011年以来染上赌博恶习,负债累累。为了付清赌债,张某开始盗窃。自20124月起,多次潜入本单位仓库盗窃钢丝,销赃后得人民币15000元。201263日,撬开某居民房门,盗得现金、高档电器等物价值25000多元。201331日,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他人钱物时被抓获。经过侦查,收集了大量证据,犯罪嫌疑人张某对三次盗窃的事实和盗窃数额也供认不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张某的父母到人民检察院控告张某多年来不尽孝道,对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不闻不问,且经常谩骂、殴打父母,要求追究张某虐待父母的刑事责任。对于虐待父母的事实,张某亦供认不讳,且有群众的来信检举、揭发和单位、街道的有关证明材料。于是,区人民检察院便以盗窃罪和虐待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提请区人民法院对张某进行数罪并罚。


专家说法:

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张某盗窃罪时,将虐待罪一并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虐待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畴。自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不应提起公诉。当张某的父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张某的虐待行为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接受控告的情况,移送人民法院处理。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是有根本区别的。人民法院在接受移送后,要对控告材料进行审查,是否作为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和审判,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都必须受理和开庭审判。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于张某的虐待罪,不能提起公诉,而应当移送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