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某,男,20岁。某年2月25日下午,在制面车间工作时,因增做两袋面粉,至6点左右才将湿面放入烘房。当天下午烘房打扫工休假,由何某某值班负责烧烘和观察,打扫烘房内的掉落面渣。6点下班时,车间技术指导徐某某鉴于何某某平时表现不够好,曾在2月18日、19日当班,两次擅离工作岗位到同事家玩耍和看电影,至晚上10以后才回到车间的情况,特意对何某某说:傍晚不要到处跑,好好烘面,出了问题不好办。何某某回答说:我不走,你放心,第二天保证出干面。徐某某离开车间后,得知今晚造纸厂礼堂要演文艺节目,铸管厂要放电影,仍不放心又让生产组长对何某某说:不要走,小心出问题。7点13分何某某吸烟时发现香烟只剩下二支,认为晚上不够抽,于是,就离开车间去买香烟。回到车间时,发现被燃红的铁板左侧面架上的面端已着火燃烧,因急于将燃烧的面抓断,结果断面掉落在铁板上烧的更旺,经扑灭无效,造成火灾,在这次火灾中烧毁的面粉和器材价值共计20多万元。4月20日,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过法庭审理,审判长当庭宣判:何某某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造成火灾,属于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3年。宣判完毕,审判长即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何某某。判决书上注明的日期是4月19日。
专家说法: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来看,当庭宣告判决的,一般不可能当场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在宣判以后,要形成正式的判决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5日”,对于判决书而言,时间不短;对于送达判决书而言,时间不长,是比较合适的期限。
其次,从审判行为本身规律来看,审理在先,判决在后。如果不经法庭审理就进行判决,这种判决是值得怀疑的。先判后审的后果,必然是使公开审判、辩护等制度流于形式。在本案中,判决书日期先于开庭审理日期,是典型的先判后审,与审判活动本身的规律和科学性是背道而驰的,也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