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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朱某故意伤害罪审前准备

  被告人朱某系某厂工人,朱某为修理本车间屋顶已经损坏的水管,到邻组拿了一根废旧白铁管,受到邻组工人徐某某的阻拦而引起争吵。被告人朱某与徐某某平时素有隔阂,徐某某经常散布一些捏造的事实败坏朱某的名誉,说他与34个女人有不正当性关系。这次,徐某某对朱某来拿废旧白铁管的行为又大加指责,说朱某是一惯偷窃,当众进行谩骂,被告人朱某难以忍受,便拿起铁棍朝徐打去,造成徐某某深度性脑挫裂伤,及脑震荡,经鉴定为重伤。
  此案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符合开庭审判的法定条件,决定开庭审理此案,为此,人民法院作了下列准备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合议庭由3名审判人员和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2)在开庭前7天给被告人送达起诉收副本。(3)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4)在开庭前3日给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送达传票和通知书。


专家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153的规定,上述第(1)、(2)、(3)、(4)项均错误,原因是: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本案中合议庭由3名审判人员和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至迟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前给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送达传票和通知书。而不是开庭前3日。此外,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对于被告人末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