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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法庭审判程序 孙某某抢夺罪缺席审判案

  被告人张某某,男,20岁,无职业。 被告人孙某某,男,18岁,无职业。两被告人在一起玩耍时,曾多次策划抢劫。被告人张某某了解某单位每月7日由两位女财会人员去银行提取工资款8万元的情况,认为是抢劫的好机会,便告知被告人孙某某。张孙二人商定好作案时间,地点及作案后逃跑的方案后,于27日上午来到预定地点伺机行抢。10时许,某厂财会人员徐某和刘某由银行提取工资8万元,走到某胡同时,张某某、孙某某乘她们不备,从后面夺下提包后骑车逃跑。案发后一个月,张某某,孙某某被捉拿归案。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夺罪起诉张、孙二被告人。区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孙二人结伙抢夺案件,开庭前3天,被告人孙某某因手术住院,无法到庭。为了及时打击犯罪,区人民法院在孙某某缺席情况下开庭审理。通过开庭。分别判处张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10年和8年。


专家说法:
  区法院不能在被告人孙某某手术后住院,不能到庭受审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理由如下:
  1.缺席审判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具体规定了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根据这些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从对案件的调查开始,到最后宣判为止的整个审判过程,都要接触被告人。其中审问被告人是法庭调查活动的中心环节,听取被告人辩护和最后陈述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如果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搞缺席审判,且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法律规定的大部分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这显然违反法定的审判程序。
  2.缺席审判,实际上是剥夺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享有的众多诉讼权利,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享有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直接发问、辨认物证、对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勘检、笔录和其他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自行辩护和由辩护人辩护、与公诉人进行辩论,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并且,在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后,还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必须在被告人在场和出席法庭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如果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则无从行使这些诉讼权利,其合法利益也就无法予以维护。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所作的判决就难以做到客观公正 ,所做的判决就难免出现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55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不能作为对被告人缺席审判的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55的规定是明确我国审判工作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它与法院应当庭审问被告人的规定并无矛盾,而不是指在被告人没有到庭受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