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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检察院起诉高某盗窃案

  被告人高某,男,38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高某仍然不思忏悔,整天游手好闲,偷鸡摸狗,其父母多次好言相劝,高某非但不听,还非打即骂,高某于某日盗窃某工厂铝材1.5吨,被其父亲发现。其父劝高某投案自首,高某生气,一脚将其父亲踢倒,致使其父亲小臂骨折。其母亲忍无可忍,向公安机关告发高某盗窃一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高某的父母来到检察院,控告高某犯有虐待罪,要求司法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代替高某的父母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高某的刑事责任。



专家说法:

  在本案中,被告人既犯有盗窃罪,又犯有虐待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69的规定,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公诉;而虐待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就是说,在立案管辖上,高某犯的两个罪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管辖,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就高某盗窃一案提起公诉的同时,又代替高的父母向法院起诉高某的虐待罪是不正确的,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不只是在立案管辖上不同,而且两种案件的提起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公诉案件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特有的权力,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自诉案件的起诉权在于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须依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自诉案件的审理,有一些公诉案件所不具备的特殊规定。如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对自诉人可以提出反诉,并且他可以随时委任律师为自己辩护。这些特殊规定,赋予了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很大的自由权,所以,如果把自诉案件同公诉案件放在一起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就会取代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地位。上述特殊规定也就无从实现,因而在实质上就剥夺了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