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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简易程序 胡某赌博适用简易程序案

被告人胡某先后三次纠集他人在家中赌博,由他提供赌具,并抽头收费,共获得5200元,后被查获,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且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按照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某一人独任审判此案。 但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前,县人民法院并没有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得到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意见。开庭时,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则公诉人可以不出庭 。最后县人民法院在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情况下做出了判决。



专家说法: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审判程序。它的特点是: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214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另外,《刑事诉讼法》217也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本案中,人民法院并没有获得被告人的同意就适用简易程序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189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所以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故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