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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袁某某伤害周某某上诉案

  被告人袁某某的妹妹袁某与本单位职工周某某发生纠纷,其兄袁某某听说后,纠集丁某、李某等9人深夜闯入周某某家中,将周某某打成重伤,周被打后,呈昏迷状态,经医院抢救脱险。共住院治疗163天,花去医疗费32390元。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经济损失10000。周某某以一审判决量刑太轻,赔偿太少为由提出上诉。

 

专家说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227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换言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刑事部分,他们无权上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如果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无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提出上诉。被害人对刑事部分不服,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是否抗诉得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本案中,周某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又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原告人,他可以以一审判决赔偿太少为由提出上诉;但是作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他不是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他无权对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换言之,他的以一审判决量刑过轻为由提出的上诉不能成立,如果他对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不服,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