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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上诉不加刑 王某、孟某贪污重审加刑案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530日上午重新审判王某、孟某贪污人民币18万元案件,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判处孟某有期徒刑12年。
  24岁的王某原为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分理处储蓄所复核员,22岁的孟某原为某电机厂工人。两人密谋骗取巨款挥霍。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填制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支行辖区往来代理收款报单一张,以孟某所在电机厂提取互助金为名,从分理处骗取人民币18万元。
  王某、孟某贪污案于122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孟某有期徒刑5年。王某不服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为此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了这一案件,法庭经过审理,进一步查清了王某、孟某贪污案的全部事实,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国家巨款,被告人孟某积极伙同作案,他们所犯罪行,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为保护国家财产侵犯,应依法从重判处。


 

专家说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237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见,237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质是只有在被告方单方上诉的情况下才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案中,检察院并没有抗诉,也没有补充起诉提出新的犯罪事实。虽然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量刑不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236的规定,有权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237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依然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