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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派出所使用王某盗窃赃物案

  王某从2011年起,先后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盗窃,一共作案32起,先后取得如下赃物:人民币70000元、桑塔纳轿车3辆,冰箱10台,电视机7台,高级衣物58套,20125月案发。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其中有一辆轿车属于胡某,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属于李某,另两台轿车暂无找到失主。20126月,公安机关决定把三辆桑塔纳轿车用来装备警力,分给下面派出所使用。王某盗窃案侦破后,公安机关就此发布了公告。胡某在得知自己失窃的轿车已经归案后,多次向公安机关请求归还,均被公安机关拒绝。

专家说法:
  公安机关的作法是不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主,应当及时返还。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明知胡某即是车主的情况下,拒不发还其合法财物,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且,公安机关 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一律应上缴国库,司法机关不得私自处理,而公安机关擅自决定将自己查封、扣押的三辆轿车用来装备警力,也直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