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课程案例» 12.审判
12.4.2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仲某某因贪污、受贿、强奸判处死刑案

被告人仲某某,男,39岁,中国化工某分公司总工程师。20107月,被告人仲某某利用主管进口冷薄板价格调整的机会,采取一货两票的手段, 侵吞销货差价款人民币900600元。2011年,仲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某矿山机械厂谋取利益,收受该厂贿赂人民币10万元。此外,被告人仲某某在2008年-2010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玩弄女性10名,导致2名女性企图自杀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仲某某贪污、受贿、强奸一案,认为仲某某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执行死刑。宣判后,仲某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死刑复核权限的划分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案件除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本案中尽管被告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由于被告人被合并执行死刑,因此,案件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而不能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仲某某所犯强奸罪死缓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仲某某所犯贪污罪的死刑判决。因为仲某某所犯罪行,是一个完整的案件,所作的最后判决是死刑判决,而判处死刑的罪行又是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核准权的有关规定,贪污罪是严重经济犯罪之一,死刑的核准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因此,在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权核准对仲某某的死刑判决,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程序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案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