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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李某某因故意杀人判处死缓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岁。某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见到杨某下班回家,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某某心生邪念,遂强行扒下杨的裤子欲行强奸,杨某大声呼叫,李某某恐怕罪行败露,就拨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杨某剌死。案发后,在家人的动员下,李某某投案自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因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以故意杀人罪决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专家说法: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时应当依照如下几个步骤进行:
    1. 审查报请复核的各项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备。报请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一案一报,并报送呈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2. 在复核的各种材料、手续齐备的基础上,合议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是正在怀孕的妇女;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其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3. 死缓案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
予以核准死缓判决;
   (2)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在提审后改判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必须说明的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缓)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