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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吴某行贿两次再审案

 

  被告人吴某因犯行贿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吴某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某服刑期间多次申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提起再审,改判吴某介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并给予吴某上诉权。吴某服判。后在年度审判质量检查中,县人民法院又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上次改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于是再次进行重新审判,用裁定撤消上一次的再审判决,恢复原审判决。吴某不满,向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专家说法:

中级法院不应受理吴某的上诉,因为县人民法院的两次再审违反了法律关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规定,所做出的判决无效,原审判决依然有效,吴某并无上诉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本案是经过两审终审的案件,有权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的法院应为二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并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因为若由一审法院进行再审并予以改判,必然要以撤消原生效的二审裁定为前提,而作为下级法院的一审法院是无权撤消上级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的,故所作的改判无效。只有在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而裁定撤消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进行的重新审理才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人才有上诉权。本案中,中级法院应将吴某的请求视为申诉加以处理;同时应依法宣告县人民法院的两次再审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