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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张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被告人张某与高某发生口角,盛怒之下向高某臀部连刺两刀,高某鲜血直流,被在场群众送往医院。医院距案发地只有5分钟的路程,到医院后,该院医生及时将其伤口缝合,然后让其离开医院。在缝伤口之前,医院医生未测高某的血压、脉搏,也未探查其伤口。高某在离开医院3小时之后,神志不清,身下有大片血泊,处于失血休克状态,高某又被送进该医院抢救。经探查伤口,发现系臀下动脉断裂。该医院已达到缝合中动脉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当事医生也具备探查伤口,缝合中动脉的学识及水平。但由于失去了抢救时间,高某再次到医院后,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张某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请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也以此罪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决。至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执行中,被告人张某又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专家说法:
    1.被告人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但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为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供材料来源。   
    2.
被告人应先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若原审人民法院不受理或驳回申诉的,可以向上以及人民法院申诉,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并立申诉卷后,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的,审判监督程序才正式启动。  
    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申诉符合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其中包括(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与(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根据以上原理,分析本案案情,可以看出,本案生效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案情表明,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高某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而只能对被害人高某的重伤负刑事责任,因为案件发生之后,被害人高某当即被送医院抢救,尽管其伤势较重,但该医院完全有能力进行抢救。如果医院认真负责,及时探查高某的伤口,对症采取抢救措施,完全可以缝合高某断裂的臀下动脉,而不致造成其死亡。高某之所以最后死亡,是因为医院医生的失职,延误了3小时的抢救时间,失去了抢救的机会。可见,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与被害人高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前者不是后者的原因,后者也不是前者的必然结果。本案二审生效裁定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实际上是让张某对高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张某的行为事实上只造成了高重伤的结果,只与高某重伤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是确有错误的,由于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也就导致了适用法律的错误,二审法院本来只能以张某故意重伤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的刑罚,但却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条款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也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