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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死缓、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 田某某因故意杀人判处死缓案

  被告人田某某与女青年丁某某原有恋爱关系,由于丁母反对等原因,与丁母关系恶劣。丁某某将情况报告县公安局,经调解关系有所缓和。 某日,丁某某将一封信交给被告人田某某,要其不要着急,会慢慢做丁母的思想工作。被告人认为丁某某要与其断绝关系,产生了杀人恶念。次日下午,被告人写好了遗书,准备了凶器菜刀。当晚9时许,被告人爬墙进入丁家,先去推丁某某房间,因丁某某将门顶住而不能进入。被告人即到了另一房间,用菜刀向正在熟睡的丁父颈部砍去。丁父被砍后惊醒,当被告人第二刀砍其前额时,即一边大声呼救,一边奋力夺刀。丁母见被告人打算逃跑,即上前抓扭,被告人数次将其摔倒在地,致其左手桡骨骨折。被告人田某某逃出丁家,后到公安局投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田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田某某的死缓判决。之后,田某某被送某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田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并在一次灭火中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监狱的表彰。
 

专家说法:

   在本案中,被告人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须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之后被送监狱服刑,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