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课程案例» 13.执行
13.2.2 死缓、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 王某因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案

  被告王某与被害人李某有仇,产生杀死李某的念头。某日晚8时许,王某身带杀猪用的尖刀突然闯进李某的家里,趁李不备,用尖刀向李某的胸部猛刺一刀,又向李某的腹部连刺三刀,将李某杀死。作案后,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即将王某刑事拘留。后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考虑到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等因素,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上诉、抗诉期满后,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派出警察将王某送往监狱执行刑罚。


专家说法:
  本案被告人王某犯杀人罪,某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上诉。他的合法上诉期限已过后,对被告人王某的判决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法院将其交付执行是正确的、合法的。对于无期徒刑判决的执行,应由监狱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