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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吕某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被告人吕某某,男,29岁,因超计划生育被罚款对现实不满,多次扩散反动内容,先后两次向国外敌对势力投寄挂号信,内容反动,诬蔑社会主义制度,表示要进行各种反共活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吕某某不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公安派出所执行。公安派出所与乡司法助理员联系,在某村治保小组的参与下,组成5人监督改造小组,由派出所向监督改造小组宣布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法院判决,讲明了被告人应当遵守各项规定和监督改造小组的责任。执行期满后,公安派出所通知罪犯吕某某参加监督改造小组会议,宣布恢复他的政治权利。

 

专家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270的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的执行由公安机关实施。本案中,成立5人监督改造小组,对罪犯进行监督改造,执行期满,应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本案对吕某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