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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学前班教师陈某某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陈某某是某村小学学前班教师,某日上午第三节课后,陈某某与代课教师龚某某一起去村娱乐室看跳舞。陈某某遇见老同学,加之校园内地上有泥水而无法上体育课,没有及时回学校,委托龚某某代她安排学前班的学生自由活动。下午4时陈某某回到学校,得知学校通知当天下午放假,即将还没有离校的14名学生召集在教室,向他们说了放半天假的事,并布置作业。此后,学生陆续离开教室。最后,学生王某某(男,5岁零6个月)还在教室不明显处坐着,陈某某以为教室里的学生已全部走完,即将教室的门用明锁锁住,然后回家。王某某为了能回家便翻窗户出去,在翻窗户时,王的身体被夹在铁栏杆中间无法前后移动,直至次日11时才被人发现救下。陈某某得知此事,迅疾跑到学校将王海东送入医院抢救。因王某某冻伤严重,医院将王的双手和双足在腕关节、踝关节以上部位截肢,致王终身残废。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专家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269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因此,在本案中,有期徒刑缓刑的判决执行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