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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 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雷某某因抢劫、盗窃判处没收财产案

  被告人雷某某,男,28岁,得知同单位陈某比较富裕便心生抢劫之念。一天晚上,雷某某蒙面闯入陈某家,见只有陈某之妻一人在家,遂用匕首抵住陈妻后背,要她交出钞票。陈妻大声呼救。正好陈某回家有事,当场将雷某抓住。经人民法院审理,雷某某曾盗窃14次,窃得人民币480000余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的笔记本、照相机及金银首饰等。法院以抢劫、盗窃罪判处雷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所有的房屋。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了对雷某某房屋的没收。
 

专家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272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的执行,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实施,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本案中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雷某某房屋是合法的,执行机关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