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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赵某某扰乱公共秩序判决无罪案

 

  张某某等人酒后看戏,4个人买了3张票。当剧场工作人员让他们补票时,张某某蛮不讲理,拒不补票,与剧场工作人员争吵起来。观众赵某某出面劝阻,张某某不但不听,反而打了赵某某一拳,赵某某出于义愤也予以还手。张某某被观众推出剧场门外后,找来一根木棒砸开门,闯入剧场要打赵某某,进去后操起一把道具宝剑,在台上台下到处找赵某某进行报复,致使剧场停演25分钟。据此,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局将张某某、赵某某予以逮捕,并对张某某、赵某某都以扰乱公共秩序罪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5个月;对被告人赵某某宣告无罪,立即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当即表示要上诉,公诉人认为判处不当,提出抗诉。
 
 
专家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立即释放。本案赵某某经法院审理宣告无罪,尽管另一被告上诉,并且公诉人也要抗诉,但还是应该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赵某某,法院的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