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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 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检察院未监督周某某监外执行案

  某村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该村在办理领取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水利水电局某管理站负责人颜某某找到周某某,要求周某某以水利摊销费(此项摊销费既无文件规定,也未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名义由村赞助该管理站部分款项,并许诺按赞助金额的30%-40%作为回扣款给周某某本人。周某某为得回扣款,经村委员会研究同意,即利用自己担任村委会主任并主管该村财务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擅自将村里的公款共计人民币75000元,以所谓水利摊销费的名义批付给管理站。管理站收到此款后,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由颜某某经手送给周某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由周某某占为己有。
  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罪犯周某某被送省第二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周某某的母亲到处说情并宣称周某某患有严重疾病,要求保外就医。通过大量工作,省第二监狱的医生为周某某进行身体检查,诊断结果为:溃殇性结肠炎,肾性高血压、12胸椎压缩性骨折(陈旧性骨折)。省二监狱据此批准周某某保外就医。第二年市检察院驻省二监狱据此批准周某某保外就医。两个月后,市检察院驻省二监狱检察室的检察官刘某某在出差途中,遇见周某某,此时周某某正在与某公司经理洽谈生意,其气色正常、身体良好,根本不像一个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刘检察官将此情况向检察长作了汇报,要求对周某某保外就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察长答复:我们检察院收到监外执行的决定通知已超过一个月,即使对周某某的保外就医决定有错误,我们也无能为力了,只有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专家说法:

  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7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 (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法律的这一规定,目的在于督促人民检察院迅速地行使监督权,而不是对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限制。因此,当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一个月以后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也应依其职权,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以期达到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得到彻底贯彻的目的,该案中检察长的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