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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检察院监督张某等人执行死刑案

  某县派出所在侦查一起盗窃案时,听说盗窃犯同村民张某、李某、庞某、李某某、杨某5人轮奸了同村女青年单某某。县公检法在县政法委的组织下,很快逮捕了5名案犯。本案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处张某、李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庞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5年。一审判决下达后,张某、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执行死刑前几天,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接到报告,张某、李某对判决不服,整日在看守所哭诉。李某还写下了2000字的遗书,内有这样一段话:党是实事求是的,但在这个案子上冤枉了我,我死之后,请把遗书留下来,历史将证明我确实没有参与轮奸犯罪。县检察院检察长认为该案可能另有隐情,主动要求翻阅被告强奸一案的案卷材料,发现认定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轮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后及时报告市检察院, 层层上报之后又转报最高人民法院。重新核实后认为,县检察院检察长审查意见正确,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专家说法:

 

    《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在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在交付死刑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若在死刑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错误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在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在死刑执行前几天发现判决可能错误,而主动要求再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避免了错杀,维护了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