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课程案例» 14.特别程序
14.1.1 概述 未成年人蔡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被告人蔡某,案发时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某日下午,蔡某在其就读的中学操场上,将从学校捡来的用于毒杀老鼠的有毒谷粒投放进正在操场进行体育锻炼的任意5名学生的饮水瓶内,导致3名学生中毒致死。第二天,蔡某投案自首,称他投放老鼠药是想毒死经常欺负他的同学谢某,但当时谢某不在操场上,所以采取这种方式毒害其他同学来出气,但只想让喝了水的同学出现拉肚子等中毒现象,并不想毒死人。经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蔡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区人民法院聘请了社会调查员对被告人蔡某进行了全面的庭前调查,并通知了被告人蔡某的亲人到庭,配合法院的审理活动;同时引入心理干预机制,试行判后社区矫正建议,积极做好判后复学等延伸帮教工作,实现教育、改造和挽救并举,这些方面对未成年人案件审理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专家说法:
   
1.聘请社会调查员开展全面的庭前调查具有重要意义。区法院聘请社会调查员对被告人蔡某的家庭、学校、社区进行了全面的庭前调查,了解到蔡某自幼患有智力障碍,小学期间曾休学两年治疗,其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和生活,蔡某从4岁开始由爷爷奶奶抚养,爷爷奶奶平时对其过度呵护。经过综合分析考虑,法院通知了蔡某的爷爷奶奶到庭对其进行感情疏导,较好地安抚了蔡某的紧张情绪,有效地配合法院进行庭审活动。
   
2.引入心理干预机制,为案件审理提供科学依据并为判后帮教指明方向。区人民法院委托了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儿童少年心理卫生研究室对蔡某作详细的心理评估与智力测评。《心理评估报告》显示,蔡某属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轻度的强迫症状,明显的敏感或多疑,观察力、思考力、判断力等认知能力发展落后,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易出现冲动行为。法院参考心理评估报告的测评情况,考虑到被告人蔡某存在心理偏差、性格障碍或人格障碍,最终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积极做好判后复学等延伸帮教工作。区人民法院通过走访相关教育机构了解到,依被告人现有情形更适宜转入专业学校就读,在征得其家长的同意后,法院通过区教育局的大力协助,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与其家长共同选定了一家省特殊教育实验基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智障儿童学校,并顺利将蔡某送入该校就读。
    4
.试行判后社区矫正建议。本案二审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区人民法院向负责被告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区司法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蔡某所在的社区对其给予足够重视,并根据《心理评估报告》对判后帮教提出的相应建议,引导该社区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教育、改造和挽救未成年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