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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有诉讼原则 法院拒绝校长要求公开审理张某案

  张某,16岁,为某职业高中住校学生。同宿舍同学财物多次失窃,校保卫科经调查认为张某有重大嫌疑,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在讯问张某后同意保卫科的意见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校长为增强学生法制意识、教育学生遵守国法校纪的,联系一审法院要求带领学生旁听该案的审理;同时为严肃校纪,召开校务会议通过了给以张某“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决定。一审法院有关人员回绝了校长的要求,并指出举行校务会议的决定是错误的。

专家说法:
  《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可见我国司法对审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持严格限制态度。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性格敏感,情绪容易波动,公开审理和旁听容易对其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很可能影响其在庭上的正确陈述,不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容易伤害其自尊,使其感到羞辱乃至造成逆反和报复心理,不利于“教育、感化、改造”原则的贯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该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对于维护未成人这一特殊主体的权益有重要意义。在法院判决未作出前,任何人无权确认张某犯有盗窃行为,学校不应草率据此作出开除张某的决定,否则会伤害无辜者,或者导致不利于少年犯改造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