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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张某盗窃罪刑事和解案

    20131216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某、张某某、康某进入某电缆厂有限公司窃得价值人民币32,100元的10卷铜带和价值人民币11,955元的各类电线11卷。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48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刑事和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张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法院认为“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专家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首先,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记录在案,并根据情况写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同时仍应当查清案件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和解协议书、从宽处理的建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材料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提起公诉,并根据案件情况写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和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相关材料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量刑上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其次,双方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记录在案,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提起公诉,并根据案件情况写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和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再次,双方当事人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记录在案,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量刑上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