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课程案例»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
3.4.2 刑事诉讼条件 范某犯爆炸罪后死亡案

被告人范某系某市乡政府工作人员。某年5月范某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作检查始知得了癌症且已到了晚期。范某顿感万念俱焚,觉得生活已没有意义。范某回想自己多年来升职缓慢,认为全是自己的上司王某从中阻挠,自己的病很大一部分是心情不快造成的。现在自己活不成了,也不能让王某活的太舒服,一定要让王某不能有好结果。范某将自己的想法与内弟陈某商量,陈某也为自己的姐夫抱不平,并提出不如搞点炸药将王某家炸了,范某表示同意。之后,范某找借口从一朋友处搞到了炸药和雷管。同年814日凌晨,范、陈二人窜到王宅,引爆了炸药。王家的两层楼严重受损,王某被炸死,王某之妻及其女儿受重伤。后该案被侦破,该市人民检察院以爆炸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范某因病死亡。但该市人民法院认为,此案性质恶劣,影响极大,不给范某定罪不足以平民愤,因此在最后判决时仍宣布判处范某、陈某二人死刑。
 

专家说法:

刑事诉讼条件是指产生法院对于起诉案件必须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关系所必要的条件。具备诉讼条件时,法院才需要也才可能进行实体审理,否则,应以形式裁判终结诉讼。诉讼条件不同于起诉条件,是起诉后诉讼续存的有效条件。对于刑事诉讼案件来讲,有明确的被告人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起诉后被告人死亡,案件就丧失了继续进行实体审理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作出形式裁决,而不能作实体裁判。因此,在本案中,范某在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也就丧失了对其继续实体审理的诉讼条件。欠缺刑事诉讼条件的法律后果是法院只能裁定终止审理,而不能给范某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