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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段某谎报轮奸案

某年111日,某厂未婚女青年段某到该市某区公安分局控告同厂工人田某、谢某于14日将她骗到田家中将她轮奸。公安分局根据她的控告立案,对田某、谢某拘留,审讯中两人均认罪。该案被公诉,区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庭审人员从案卷中发现被告人和被害人供认的犯罪情节多有不一,经过审问,两被告连声喊冤,声称是在刑讯逼供下认罪的,并提出了证据和证人。庭审人员又仔细询问了被害人段某,段某说话吞吐,前后矛盾,经过多次教育才说出真相。原来她怀疑田某、谢某在领导那里说了她的坏话,使她没能加工资,怀恨在心,就编造了田某、谢某轮奸她的谎话。
 

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收集的规定,严禁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本案侦查阶段采用了刑讯逼供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运用的规定,只有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有罪;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同案犯之间的相互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一般也不能对其认定有罪。本案起诉阶段在只有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就认定该案,从而起诉,犯了“孤证定案”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