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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回避的效力 魏某在法庭上申请检察官回避案

被告人魏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于9月在法院开庭审理,开庭时魏某认出公诉人赵某是多年前某公安局的刑警大队队长。赵某任刑警队队长时曾抓获魏某,后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魏某认为赵某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所以申请其回避。魏某的申请被驳回。 
 

专家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律这样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权的充分行使,又可避免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滥用这项权利拖延案件的处理。 魏某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魏某没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