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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回避的审查和决定 书记员庞某请求回避案

庞某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某年5月,张某走私一案开庭审理,庞某担任法庭的书记员。开庭时,由于庞某是被告人张某的表姐,遂向法庭请求回避。审判长严某当庭批准了庞某的请求。 
 

专家说法:

审判长的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31条和第32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严某不是法院院长,没有决定书记员回避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