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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回避的提出 法院审理丁某挪用公款案

丁某是某市粮食局财会科会计,因涉嫌挪用公款20万元,于某年5月被逮捕,同年8月被起诉。同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此案的法官之一陈某曾因私事与丁某发生过激烈争执。在开庭的时候,法庭没有告知丁某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此后,该案审结,丁某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中有一点是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程序规定。 
 

专家说法:

一审法院没有告知被告丁某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提出的程序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190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238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