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课程案例» 9.管辖与立案
9.1.1 管辖概述 光明村村长故意伤害案

    光明村与前进村是相邻的两个村,由于祖辈上有一点争执,于是光明村定下一条规矩,就是本村的人不能与邻村的人谈恋爱。李某是光明村村民,但她偷偷与前进村张某相爱,终于此事被村长发现了。在村民大会上,依照村规,光明村村长当众把李某的腿打断了,并扬言道:这是我们村的家事,就算是公检法,也没权管!你们不要再犯村规,否则,她就是榜样!李某纳闷道:难道我的腿就这样算了?

专家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我国刑事法律保护的,光明村村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属于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的范围,应依法予以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村长殴打李某并致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安机关管辖,且属于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职能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