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课程案例» 9.管辖与立案
9.2.1 立案管辖 陈家兄弟故意伤害案

陈某与李某是同一国有企业职工,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多年来素有积怨。随着时间的推移,陈家的两个男孩逐渐成年(同为该企业职工),常欲寻机报复。某年627日,李某把陈家的摩托车撞倒了。陈家的次子小陈向李某索赔,李某不肯。于是,小陈把他哥哥大陈叫上,于次日在过道上把上班的李某拦住,向其索赔。李某推搪他的责任,兄弟二人合力对李某进行毒打,致李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后虽脱离危险,但已致成痴呆,终身残废。

企业领导认为事情重大,建议李某的爱人方某找司法机关处理。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企业内部职工的斗殴事件,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无需采用侦查手段,在邻居中作一般的调查了解就可以,让方某直接找法院告就行了,遂作出不立案决定。检察院以国有企业职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由,也不予受理。方某向法院控告时,法院又认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轻微刑事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专家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19规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行。因此,公安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第二款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可知:其一国有企业职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二即使属国家工作人员,也缺少利用职权这一要件,因此,不属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但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予以审查监督,若符合立案条件,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210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三类案件。本案中,被害人的情况均符合自诉案件的范围提起自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