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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人身检查、侦查实验违法案

 

  某年43日晚10时许,某村村民徐某(女)独自一人在家,邻居王某(男)敲门,向徐某借煤油灯,徐某开门,王某见只有徐某一人,便随手关上门,灭了灯,走上前把徐某按倒在地,捂住徐某的嘴,脱掉徐某的裤子,强奸了徐某。第二天,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了确定徐某的伤害程度及提取王某留下了精液样本,侦查人员于是安排陈医师(男)为徐某作人身检查,徐某见是男医生,断然拒绝,经侦查人员说明人身检查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徐某考虑到破案的需要,只好同意了。经检查,发现有部分疑点,于是侦查人员要求徐某重新模拟昨晚的情景,借助侦查实验来解决疑点。 
 
专家说法:
本案中侦查人员主要实施了人身检查侦查实验两种侦查行为。第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2规定,对妇女的身体检查,应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而案中的医师为男性,另对被害人的检查应经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显然,该案中的侦查人员有强迫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之疑,违反人身检查的法定程序;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关于侦查实验程序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并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本案中侦查实验并没有经领导的批准,且该案中的侦查实验是有损人格和有伤风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