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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 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检察院侦查监督李某抢劫案

 

  李某,某市无业人员,因涉嫌一宗入屋抢劫案,而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形成防备心理,而不利于案件的侦查,侦查人员江某决定连夜进行突审,昼夜不停。拘留之后的第八天,公安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专家说法: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途径和措施,依法履行自己的侦查监督职能。本案中涉及到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关于昼夜突审问题,或许有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规定,对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这正强调了侦查的及时性,所以昼夜突审并不违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通过采用不让犯罪嫌疑人休息的连续突审方式,来获取口供,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刑讯逼供的方法,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规定,公安机关非法获取的口供无效。二、本案并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规定的拘留期限延长的情形,因此,对李某的拘留期限已经超出了《刑事诉讼法》第91规定的7天的最长期限。据此,检察机关应按照侦查监督的程序,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非法获取的口供无效),并针对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昼夜突审和超期拘留的违法活动,向其提出纠正意见,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