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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 拘传 审判员拘传嫌疑人王某案

 

  被告人王某,男,26岁,某厂工人。由于不满自己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经常对其打骂,终于叶某不堪忍受丈夫对自己的虐待和羞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王某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无奈之下,叶某跑到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于是,决定立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谢某填发了拘传票,由法警将王某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审判员谢某对王某进行了审问、批评,在王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将其释放。 
 
专家说法:
审判员谢某对王某采取的拘传措施是不合法的。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119的规定,此案中的拘传强制措施,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首先,审判员谢某作出的拘传决定,是为了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而不是为了使未被羁押的王某到案接受讯问,不符合拘传的目的。其次,拘传要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审判员谢某未经批准自行填写拘传证,并交法警执行,违背了拘传的法定程序。再次,拘传被告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讯问后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不能加以关押。在本案中,审判员谢某将王某拘传到法院后,将他关押在候审室内,第二天才进行讯问,违背了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