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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起诉的意义 检察院起诉贾某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贾某与被害人于某都是某县生意人,两人经常往返A市合伙做买卖,关系非常密切。某年12月初,两人又商定去外地谈一笔生意,途经一片树林时,贾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于某杀害,抢走现金2.3万元。
  县公安局将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贾某故意杀人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因证据不足两次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中,一是没有作案凶器,二是公安机关从犯罪嫌疑人处扣押的赃款与被害人身上所带现金数额不符,更重要的是当检察干警讯问时,贾某对其犯罪事实全部否认,并辩解前面的供述都是胡编的。
  面对证据不足的棘手案件,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律不允许,提起公诉又不能强有力地指控犯罪,检察院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先从贾某妻子身上补充证据,经过耐心教育、政策攻心和因势利导,其妻供出了贾某杀人后将5600元赃款存入银行,还有部分赃款埋在某卫生院附近的电线杆下面的情况,并当场交出两张银行存折。检察人员随后加强了对贾某本人的审讯力度,摧毁了他自恃侥幸的心理防线,最终贾某如实供认了凶器和赃款的去向。检察干警随即带着犯罪嫌疑人贾某挖出埋在地下带血的赃款。
  杀人凶器,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刑的重要证据,贾某交代他作案后把刀子扔在了水渠里。案发已有半年多时间,渠道已被农民清理,检察干警深入到村组发动群众,经过调查询问,找到了当时见过那把刀子的清渠农民。大家沿着渠岸往返仔细寻找,终于在密密苇丛中,找到了贾某杀害于某所使用的刀子。
  获取充分的证据后,人民检察院对贾某以故意杀人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32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依法于第二年1016日一审判决其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专家说法:

 

在本案中,检察院决定自行侦查是不合法的。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意义在于追究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的侦查时,可以决定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或者需要适用技术性较强的专门侦查手段才能查清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另一种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主要适用于侦查中有逼供行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矛盾较大的;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未查清的;与公安机关在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上有分歧的;退回补充侦查可能延误办案期限的;等等。
    但是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753款和第4款的规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本案中,精河县公安局在两次补充侦查中仍然取证不够,根据法律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所以检察院不能再退回补充侦查,也不能再进行自行侦查。并且由于杀人的刀子抢劫的赃款数不符这两个关键性的证据没有查清,所以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