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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提起公诉概述 检察院起诉李某故意伤害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谢某系同一车间工人,两人多年来,素有矛盾,积怨已久。某年85日上午,被害人谢某在上班时不小心碰到李某,发生口角,继而抓扯,互相扭打。经同车间的工人劝阻,被害人谢某主动停止扭打,准备到厂部找领导解决。李某不依,在谢某到厂部的路上,李某追上,用木棍突然猛击谢某腰部,致谢某疼痛难忍,昏倒在地。送医院检查,谢某肋骨被打成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之后痊愈,花去医药费7500多元。
  经过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中,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要求犯罪嫌疑人李某赔偿医药费7500元,误工工资5400元,支付营养费2000元。人民检察院接到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后,考虑到当事人双方都是同一车间工人,为搞好关系,以后继续相处,决定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于是,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召集在一起,由承办此案的检察员出面主持调解。经过说服教育,犯罪嫌疑人李某同意赔偿被害人谢某提出的全部物质损失,达成协议。在提起公诉之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将协议中承认的14900元全部付给被害人谢某。人民检察院仅对重伤行为提起公诉。



专家说法:

  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进行调解和处理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提起公诉时,将被害人谢某的请求写进起诉书,提请人民法院一并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既可以在立案、侦查阶段提出,也可以在起诉和审判阶段提出,不受限制。如果在起诉阶段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在起诉书中写明,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3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因此,人民检察院无权解决民事诉讼问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或接受有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应当连同刑事问题,一并提起诉讼,提请人民法院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并不是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处理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只能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