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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提起公诉 李某等人聚众斗殴、曾某某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与曾某某同在某市饭店学习烹饪技术。因曾某某学习比较认真,手脚较勤快,博得饭店领导的好感,这引起李某的不满。李某便唆使姜某、张某殴打曾某某。
  某年39日晚,在李某的指认下,姜某、张某窜至曾某某的宿舍寻衅滋事,将曾某某打得眼睛青肿,鼻子出血,并向曾某某索要现金,翻摸曾的床铺和衣服口袋,见无钱,再次殴打曾。临走时威胁道:明天晚上来拿钱,至少准备5000元,否则还要给颜色看。第二天李某、姜某、张某再次进行了密谋策划。
  曾某某遭到不相识之人无缘无故的殴打和勒索,非常气愤,当晚即将事情经过写了下来。其中有我不知道明天将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如果他们明天再来,我就对他们不客气等话。第二天一上班,曾向饭店领导作了汇报,领导带他向公安派出所反映了情况。
  310日晚,曾某某睡觉时将一把匕首放在枕头下面。晚11时许,姜某纠集犯罪嫌疑人徐某、唐某来到曾某某住处附近,由徐某看护自行车,其余2人闯入曾某某的住处。姜某进屋后对曾某某当胸就是一拳,曾某某操起一根铁棍反抗,姜某、唐某将曾某某按在床上打。唐某又从曾某某手中夺下铁棍,将曾某某的头打破。曾某某高声呼救,惊动邻里,姜某、徐某、唐某见状急忙逃窜。曾某某向姜某的右肩部刺一刀;在追至离曾某某宿舍30米外,曾朝姜某的胸、腹部连刺10余刀,致姜某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
  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了侦查。侦查终结后,认定李某、姜某、张某、徐某、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认定曾某某犯有杀人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此案案情重大,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于是,县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等人刑事责任,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专家说法:

  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错误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向同级法院起诉。因此,在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而不能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的规定,由于本案案情严重,人民检察院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又由于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的一审程序,因此,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不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