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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王某抢劫、盗窃、组织越狱案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妻子的申诉,复查了王某抢劫、盗窃、组织越狱一案,后查明对王某的定罪量刑确有错误,但由于被告人王某在保外就医期间因病死亡,应当通过何种程序改判,该院讨论中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原审被告人共同的犯罪事实,根据全案审查的原则,发现对原审被告人定罪处罚不当的,不论原审被告人是否死亡,均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错多少,改多少,不能以裁定对已死亡的原审被告人终结再审,而应该再审改判具体刑期。第二种意见是原审被告人已死亡,再审改判具体刑期没有实际意义,可依照第一、二审规定,以裁定终结再审。


专家说法:

该案件属于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一、二审程序中因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判时,并不存在生效的判决,不存在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和被告人行为的评价问题,根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被告人是无罪的,也是不当承受刑罚的。而本案中原判决已经生效,代表了国家对被告人的最终评价,虽然被告人已死,不再承受刑罚,但国家对其的否定性评价依然存在。因此,适用一、二审程序不仅不具备前提条件,也不能发生恢复对被告人的公正评价的效果;只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有错的判决进行纠错,才能体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司法的公正性。法院应全面把握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不应只片面地看到刑罚实施结果一样实用后果而无视不公正判决的消极作用。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对于其中已经死亡的原审被告人定罪量刑确有错误的,如果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他是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如果原判定性确有错误,将轻罪错定为重罪的,应当实事求是予以改判;如果因适用法律明显不当而导致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重新改判;如果拟将原判改判加重刑罚,或者将轻罪改为重罪以及增加罪名的,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1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以裁定终止对该原审被告人再审,并在裁定书中说明情况。 
    应注意,审判监督的重新审判程序虽然可以参照一审、二审程序进行,但审判程序在提起原因、主体等方面与它们有着重大区别,不应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