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男,31岁,干部。 某年3月,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指控其厂长李某收受贿赂20万元。后经司法机关查实,被告人张某因工作调动未能如愿,故意捏造事实诬告厂长受贿。 同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以诬陷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管制1年零6个月。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被交付公安机关进行管制。第二年1月,张某为对厂长李某进行报复,又借故将李某打成轻伤。李某依法提起自诉。县人民法院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罪犯张某被交付执行。
专家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罪犯张某是成年人,因此应由监狱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