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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李某、王某死刑变更案

  1996106日上午9时许,某省人民检察分院审查起诉处李怀忠等人在看守所对盗窃罪犯李某、王某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发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省高级法院919日就已经做出的二审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同年929日下午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于104日才送达罪犯本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101日生效,规定除盗窃国家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以及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一般的盗窃犯不再适用死刑。于是当即与负责刑场执行的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交涉,该庭长回复说此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无妨。此时已是930多分,离10点整的执行死刑时间只差20分钟。李怀忠火速拨通了检察分院检察长的电话,检察分院马上研究此事并通知法院。随后检察分院与中级法院迅速达成共识:104日发生法律效力的,对李某、王某的终审裁定,与已于10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相符合,应当立即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停止对李某、王某二犯执行死刑。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当场作出了暂停执行死刑的裁定。于是,在刑场上出现了这样一幕:106日上午1050分,代表正义一字排开、威风凛凛、枪机已打开的行刑法警奉命散开、死刑犯李某、王某被重新押上囚车驶离刑场,死刑临场停止执行。检、法联手,刑场刀下留人,令两名死刑罪犯依法得以死里逃生,国家法律的尊严、公正、正确性得到保证。
  199710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王某盗窃案进行再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5年。
 

专家说法:
  根据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211(即2018年《刑事诉讼法》262)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对于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检察机关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的建议,当场作出暂停执行死刑的裁定是错误的。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裁定停止执行死刑的权力。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