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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甘某“刀下留人”案

 

某年10月,某村有两个尼姑在她们的佛堂遇害。一个月后,同村村民甘某被警方抓捕,经侦查认定他涉嫌抢劫杀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甘某死刑。随后甘某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刑事裁定,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死刑。 甘某被押赴刑场,临刑时他大声喊冤,监督执行的法官在最后时刻认为该案还有疑点,向最高法院请示后紧急叫停执行死刑。甘某从刑场被押回。最高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发回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专家说法:

临刑喊冤刀下留人虽很罕见,但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刀下留人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在执行死刑前,法院发现案件判决可能有错误,而这种错误会影响死刑判决的正确性;第二种情况是,罪犯在受刑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第三种情况是罪犯受刑前确认已怀孕。甘某案应属第一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