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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暂予监外执行 龙某有期徒刑监外执行案

  被告人龙某,男,27岁,待业人员。一年以来多次进行盗窃活动,其窃得钱财价值人民币15000多元。后被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交付执行1年后,该县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龙某原判有期徒刑8年,现改为监外执行。县法院决定对龙某实行监外执行的原因是: 龙某系家中独子,父母早亡,与祖母共同生活,为人孝顺。其祖母现年88岁,别无他人照顾。自龙某被执行刑罚以来,其祖母生病住院,急需其照顾。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现决定将龙某予以监外执行。县人民法院对龙某所作的监外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
 

专家说法:

  县人民法院对龙某所作的监外执行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本案中,罪犯 龙某并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因此不能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