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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 减刑和假释 钟某某执行刑罚期间申请减刑案

  罪犯钟某某,男,41岁,工人, 某年517日,钟某某因强奸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刑罚期间,钟某某服从管教,努力学习,积极劳动, 随后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受记功奖励。之后又开始担任第三犯人组组长。任组长以来,钟某某能带领全组犯人学习法律,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对错误言论敢于抵制。犯人李某某、陈某、等多次企图逃跑,犯人吴某某、周某某等经常赌博,钟某某都敢于抵制,及时报告管教人员。钟某某在担任推煤工种时,出工早、收工晚,合理安排劳力和时间,取得了良好的劳动成果。在工作中,钟某某还多次注意排除轨道故障,避免了一些事故的发生,钟某某所在监狱打算为其申请减刑。

 

专家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刑法》第78规定,适用减刑的对象限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本案的罪犯钟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伏法,努力学习,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收记功奖励等,已符合减刑条件。因此,钟某某所在的监狱应提出减刑的材料和意见,向执行地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作出减刑的裁定,对罪犯予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