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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 对新罪和漏罪的追诉 李某假释期间再次盗窃案

  某年3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到综合商店借三轮货车。当该门市部的营业员沈某给李某点香烟时,因找火柴拉开办公桌的抽屉,李某看见里边有一份已盖好章的转帐支票(未填数额),遂产生盗窃之念。李某乘沈某不备之机,从抽屉内盗窃了一张印章齐全的08713号转帐支票(空白)37日,李某到商店批发部,冒名综合商店的李晓东(无此人),用窃得的转帐支票开得香烟10箱,价值人民币6590元。待李某与个体商贩马某谈妥价格,一起到商店批发部提货时,因被该批发部识破而未得逞。310日至25日,李某先后在露天仓库和县计委、经委基建工地等处盗窃四次,窃得钢筋等物,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3年前曾因盗窃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其再次犯案的同年的2月,李某所在监狱才提出书面意见,以李某在监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报请甲市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甲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于228日依法裁定对被告人 李某予以假释。市检察院在收到对被告人李某予以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认为假释不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重新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维持原假释裁定。假释后,由县公安局对其进行监督。3月份,被告人李某又犯盗窃案,县公安局经侦查后,将罪犯李某移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经审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李某的假释,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与原判决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未予上诉。根据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李某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是否正确?

 

专家说法:

  根据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对李某的处理不正确。
  (1《刑事诉讼法》第269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所以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应该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本案中, 罪犯李某依法被假释后,其执行机关为社区矫正机构,所以在假释考验期,李某又犯盗窃案后应该由社区矫正机构依照刑诉法有关规定移送县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