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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 对错判的反映和申诉的处理 邱某某执行刑罚期间提出申诉案

  被告人邱某某,女,37岁。 某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邱某某不服原判,多次提出申诉。但监狱管理人员认为邱某某的申诉理由不充分,拒绝将其申诉转送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并教育其应老实接受改造。后来,邱某某的丈夫涂某来探监,二人商量由涂某直接向原判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原判人民法院接到邱某某的申诉后,认定原判主刑过重,未考虑邱某某所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因此,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经过再审,宣判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原判法院作出判决后,判决书送达 了被告人邱某某及其所在监狱。

 

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5的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本案中邱某某多次向监狱提出申诉,监狱拒绝转送的行为不合法,对于罪犯的申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交有关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加以阻碍,更不能因为罪犯申诉而认为罪犯抗拒改造,因而加以惩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252的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本案原判法院在收到邱某某的申诉后,认为邱某某的申诉合理,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处理,是符合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