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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的特点 未成年人崔某贩卖侵权复制品案

 

  崔某17岁时因家境贫穷到某大城市打工,无法找到固定工作,后发现贩卖盗版音乐光盘有钱可赚,便跟一些同乡摸清黑市分销渠道,干起了贩卖盗版光盘的生意。在该市一次大规模打击盗版的集中行动中存货地曝光,崔某由于涉嫌数额较大而被拘传。公安机关在讯问崔某后,决定对其实施监视居住,但为达到大力打击翻版行为、快捕快判侵权行为的目的,公安机关以其为外来人员无固定居所为由,将其与其同伙集中关在公安机关自行划定的外地嫌疑人指定居住地等候审理。崔某于羁押期间年满18岁。后检察机关认为其在本案中是起策划作用的主犯,故以崔某和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犯有贩卖侵权复制品罪向法院一并提起了公诉。 
 

专家说法:
  该案的侦查严重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地变为集中监视居住,实际是一种规避法律关于拘留的严格规定的变相拘留,本身已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而这种变相拘留对于当时尚未成年的崔某来说显然是过于严厉的,会造成过大的精神压力,不利于其改造;再者,公安机关没有将其与其他成年嫌疑人分别羁押,使其处于易受教唆和伤害的境地,未能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

检察机关的起诉也违反了分案处理的原则。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1,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应由少年法庭受理,本案中崔某实施犯罪时仍未成年,对于他的起诉应分案进行,这才有利于对其进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理,结合其心理特点帮助其反省罪过,改过自新,有效地减少其再犯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