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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韩国人高某提供伪造变造证件案

 

被告人高某(KOPA NSUNG)为韩国人,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提供伪造、变造的进入境证件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其于200111月至12月间秘密携带一批伪造的印章、护照进入我国境内,采取换贴照片,加盖伪造的印章等手法,将假护照贩卖给许某某、金某某等三人偷渡出境,收取手续费人民币16万元,同年12月底许某某和金某某利用高某提供的假护照偷渡出境。

被告人高某被起诉后未委托辩护人,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高某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律师接受指定后立即开展工作,首先查阅案卷证据复印材料,发现案卷有部分事实缺乏证据。会见被告人时,经法律援助中心与法院协调,由法院支付翻译费,为律师会见被告提供翻译。在会见被告中,律师认真询问被告,核对事实,并对被告宣传讲解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详细告知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开庭中,律师指出从法庭出示有关证据看,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某为除许某某外的另外二人提供伪造出入境护照,对于具体为谁提供,这两人是何人,是否已出国,均未证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请合议庭对这一指控不予认定;同时指出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对自己这次触犯中国法律,觉得很对不起中国并感到非常后悔,这证实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合议庭适用《刑法》第35条规定,对被告人适用驱逐出境。庭审中,审判人员在翻译的协助下对高某进行了必要的讯问。庭审完毕后,法院依法判决高某犯有提供伪造、变造的进入境证件罪,在事实认定上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某为除许某某之外另外两人提供伪造变卖的出入境证件的指控因证据不足而不予认定,同时在适用法律上采纳律师关于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高某驱逐出境。高某对律师认真负责的辩护非常感谢,并表示服从判决,一定改过自新。
 

专家说法:
这是一起涉及外国公民的刑事案件,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涉嫌犯罪行为行使了刑事管辖权。本案适用我国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鲜明地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公正合法地实现了惩罚犯罪的目的;同时根据诉讼权利同等原则,依照我国法律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指定我国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并配备翻译,充分保障了外籍被告人享有与本国被告人相等的诉讼权利,也保障了判决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其公正性也得到了被告人的衷心认可。可见,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既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又由于其涉外性而在管辖、强制措施、审判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是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涉外刑事案件中具体而恰当的贯彻的结果。